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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24, 2018

法律:台灣最鄙視的東西

法律:台灣最鄙視的東西
作者按:最近從教育部「拔管」,到大法官拒絕「前瞻」釋憲,社會愕然,覺得台灣的法律怎麼了?筆者遠在民國86年1月19日就寫過一篇小文:「法律,台灣最鄙視的東西。」可見問題是其來有自,只是於今為烈了。)
最完美的社會,是無政府而秩序儼然。退而求其次是有政府而秩序井然。若有政府而秩序蕩然,則百姓何堪?台大教授陳師孟當年推動校內立法,規定教授調任政府或政黨職務,以三年為限。現在台大要求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在三年期滿時作一選擇,陳師孟認為這是「不肖教授」設下的政治陷阱。
台大教授林山田當時與陳師孟聯手促成「調任限期制」,現在建國黨副主席林山田對學校執行這項規定則指為政治迫害。台北市長陳水扁抗議台大「刁難」他的副市長,聲言以後在市政措施上,「台大不可能再享受任何特權」。原來一向標榜「打倒特權」陳市長卻慷市民之慨,給了他母校一些特權;如果台大放過副市長一馬,陳市長會繼續把特權利益輸送到台大。國發會接受民進黨的意見,對「黨營事業」的經營加以若干限制。國民黨黨營事業投管會主委劉泰英指斥國發會這項決議根本違法。實則國發會的某些決議把國家的體制都拆了,難道只有規範黨營事業的決議才違法?
總而言之,這些事例都充分表現了人的私心、私利。守法有選擇性,有利者守之,不利者棄之。本來嘛,法律是訂給升斗小民遵守的。某也何人,本黨何黨,竟然「也要」守法,是可忍孰不可忍?
社會之需要法律,就因為人有私情,所以韓非子說:「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可是法令往往闖不過人的私欲這一關,所以管子感喟兼警告:「法度行則國治,私利行則國亂。」
那麼我們的國家有沒有亂呢?答復這個問題,先要再來檢核一下我們的法度有沒有行。
某些高爾夫球場,竊佔國有土地,又濫墾濫挖,破壞環保,只因為大官們歡喜打球,與球場主人稱兄道弟,官方不僅不取締告發,反而修改規章,多方遷就,讓它們「就地合法」。
公營金融行庫,因用人不當、監督不週、內外勾結,屢屢發生超貸、盜領種種弊端,得手之人攜巨款安然以去,留下的虧空卻要由納稅入出錢「概括承受」。
政府官員及民意代表,或選舉行賄,或違法營私,或殘民自肥,官家百般維護,即使紕漏太大,法院初審判決有罪,總會在二、三審時「還其清白」。
這些當然受人譏評,但還只是「小焉者」,看看我們大法官會議是怎麼釋憲的?看看我們主政當局是怎麼設計國發會和量身修憲的?國之基本大法都能為私心玩弄於股掌,還有什麼事不能做和不敢做的?在上位者既視法律如糞土,而要人民重法、守法豈有可能?君不見前幾天彰化縣王功村民集體包圍警察局乎?這就是上行下效最近的例子。
法律的生命在於人的服從。人所以會服從,是因為法的正當性--它合乎道德規律,所以人民願意遵守。因此,一個危邦亂國就會面臨一種困局:原來不守法的人會因利乘便,更不守法;本有守法意念者,會因為對政府和領導人道德的懷疑,而降低其守法的積極性。台灣政情如果照目前的情況走下去,我們或可預測:現在還不是社會最亂的時候。
法儒蒲魯東說過:「最完美的社會,既無政府而又秩序儼然。」那是天堂,我們塵世凡夫豈可妄求!退而思其次,有政府而又秩序井然也就不錯了。最可怕的是,有政府而又秩序蕩然,則百姓何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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