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這個觀念,是這幾年我才接觸的新知,故對我來說,也是抱著一個學習者的態度來看待此理論。救我的了解,「公民不服從」可謂一個跨領域的議題,舉凡「政治學」、「公共行政」、「社會學」、「法學」、「傳播學」、「歷史」、「人文」、「哲學」、「宗教」等領域,似乎都有射擊。由於本次舉辦的座談會,是從「法律人的角度」來看此事,所以想要了解其他領域的人士怎嚜看待此議題,可以去 Search 其他的影片來做觀賞,至少我知道 youtube 上就可找到不少的影片。
今天本來很想去參加該座談會的,但因下午家中有事而不克出席,只好在網路上看看今日的座談會情況。本次出席者,有法理學、公法、勞動法、刑事法等不同法學領域的學者,從各自專研的角度來看「318學運」後續的法律問題;也有律師、檢察官及法官等實務工作者,從各自扮演的角色來提出實務上所面對的問題,感受的道大家都在叢各種不同的角度,想要找出法學理論與實務上可資運作的策略。以下的所有發言,全是貼自「慕知學堂粉絲團」上之現場文字摘要,在此感謝文字記錄者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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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講者:顏厥安老師
1."現在的時刻, 要我講的話, 是法理學時刻", 因為, "所有的法律和法學理論都有其社會歷史和哲學的前提".
2. 以Rawls的理論中的公民不服從要件來說, 因為他理論的前提是近乎完善的民主的社會, 與台灣的民主結構似乎有一段差距, 因此羅爾斯的公民不服從的理論用在台灣社會並不適當
3.所以在台灣, 我們應該講的是"民主抵抗", 是針對結構性的問題而不是單一的政策
4. 這次的抵抗權並不是針對服貿而已, 係針對結構性的現象:貧富不均、兩岸關係以及 憲政體制內在問題等等, 這波的民主抵抗從環境抗爭、反徵收和反壟斷即已開始
第二位講者:李惠宗老師
1.我很擔心服貿一下子對於大陸開放這麼多, 從食衣住行的服務通通都進來, 對於台灣產業是否撐得住, 我只有一個字: "憂"
2.市民不服從的幾個要件放在這次太陽花學運, 非常貼切.
3.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即有明定抵抗權, 因為德國有特殊的納粹經驗, 所以將抵抗權明文化. 抵抗權具有超實證法的性質, 可以作為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
4. 在美國有象徵性言論來解決類似的問題, 例如反越戰的時候有許多抗爭, 故意以非法的方法來表達對於公共政策的不滿, 也具有超法規阻卻違法的性質
5.國家公權力對學生的態度, 對於手無寸鐵的學生以聲押起訴和武力來處理, 這就是" 君之视臣如土芥, 则臣视君如寇仇", 也難怪學生要以更激烈的手段來抗爭
第三位講者:林佳和老師
1.318運動是因為共和崩解, 還好有318否則會有嚴重危機
(...抱歉, 不斷被Justin網路直播插廣告..有許多落失). 試想, 光光我們的國家是哪一個國家, 叫做中國或是大陸地區 等都不清楚的時候, 憲政如何能夠正常運作
2.文明不服從幾個要件:良心行為、 不逃避法律責任(不要求免除刑罰)、自主理性表現、 憲法忠誠的堅持等, 具有道德的高度
3.文明不服從可做為後民主時代的培力, 學生的這次的活動是一種形成法的力量, 使得新的法秩序得以重建, 並沒有要搗毀公共秩序或私人法益
5. 一般的抗議行為已無期待可能
第四位講者:蔡聖偉老師
1.佔領立法院有一個犯罪的表象, 所以很多人都會認為它是"違法", 但刑法有自己內部的校正機制(才不會導出可笑的處罰), 並不是僅僅牴觸規範就一定構成犯罪, 牴觸規範僅是一個討論刑罰的起點
2. 刑法的校正機制:包含抵抗權和公民不服從
3.抵抗權: 德國有憲法明定的, 我們沒有明定, 但可以看成是為了憲法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例如以小蜜蜂做成一個決議, 有可能看成是一個合憲秩序的攻擊, 而要主張的話會有一定程度的困難
4. 我認為這次的行動應該介於公民不服從和抵抗權之間
第五位講者:謝煜偉老師
1.違法性要衡量甚麼東西, 到底是否真的是Z>B, 要把利益衡量的框架建構出來, 並且定位應該在哪一個層次來談
2. 在東亞的日本沒有抵抗權的明文, 但在司法實務上曾經有援引抵抗權的經驗, 昭和40、50年代有許多抗爭活動, 累積了許多判決
3. 有些法院曾認為憲法秩序的保全是國民的利益, 因此抗爭行為無罪, 有些則以避難過剩而免除其刑, 也有以欠缺可罰違法性而無罪
6. 日本地方法院若干判決有提出抵抗權的見解,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但這是自然法的概念, 超出實定法的層次. 這些提到抵抗權的判決中, 幾乎都無法符合抵抗權的要件(最後手段性), 而不被判決採用.
7. 日本實務共識是以第二層次的可罰違法性來處理.
8. 這裡必須考量的是佔領行為的對象和訴求正當性, 可以針對政府機關, 而非個人法益來佔領, 所以如何透過重新的框架整理, 將利益衡量的順序重新考慮的話, 可能會得到完全嶄新的見解.
第六位講者:胡博硯老師
1. 德國抵抗權入憲當時是一個象徵意義, 尤其在聯邦憲法的審查制度完善之後, 曾經有討論是否有抵抗權存在之必要, 但後來還是採正面的見解
2. 我國憲法沒有規定不代表沒有這種東西, 從自然法思考固然可以主張這是超實證法的,但對於實證法主義者來說, 還是必須從實定法(憲法)來論證
3. 我認為抵抗權並不是以憲法第二十二條為基礎, 應該是國民主權原則, 也就國家的權力存在於人民本身, 如果沒有辦法對國家的違反憲政秩序的行為有抵抗權, 根本不可能有其他基本權的存在
4. 公投盟的核准廢止讓我們行政法很難教, 它創造了一種”預防性不作為的行政處分”, 以過去的事實來描述其未來的違法狀態, 這真的很奇怪. 這個廢止處分完全與釋字718做出合憲解釋的背景完全相悖離, 大法官的意思是原則上都要許可, 所以才認為許可制是合憲的.
第七位講者:尤伯祥律師
1. 尤子曰:”此時不抵抗, 更待何時!”
2. 作為辯護律師, 最關心的是:沒有抵抗權規定的憲法, 是否可以導出抵抗權?
3. 尤子認為:一個基於國民主權制定的自由民主憲法, 一定有抵抗權
4. 國家自行毀憲或不可期待其糾正時, 主權者必須起而保障自己的憲法
5. 我國的憲法是一種防衛型的憲法, 憲法明示要抵抗毀憲行為, 例如政黨違憲解散機制, 因此抵抗權並不需要明文規定
6. 在憲法有抵抗權可導出時, 不可能在刑法層次得出一個非價的結果
7. 這件事情不能只看服貿, 必須看馬政府上台之後的作為. 如果不把黨國體制拿進來看的話, 無法清楚看待這件事情. 黨國體制是對外一黨獨大, 不容其他小黨存在, 對內是列寧式的剛性政黨, 以黨紀來拘束黨員, 黨主席以黨機器來掌控國家的機器, 所以的政府運作全部遁入政黨的權力運作. 這樣的話, 請問憲法還有意義嗎? 黨主席成為獨裁者.
8.黨國體制在第一波民主化後並沒有終結. 野百合後全面改選, 但之後兩黨仍然保存了這種黨國體制. 我們等於睡在休眠的火山上, 民進黨執政時我們看不出這種制度的危害, 因為朝小野大, 但在國民黨重新執政後, 行政立法都為國民黨所掌, 黨國體制的危害就出現了
9. 九月政爭總統是公然把整隻手都深入立法權裡, 總統只要變臉成為黨主席就可以公然掌握立法院, 十二月修改黨章以總統為黨主席後, 一旦不需要在乎民意, 這種有任期的黨國體制也更加的毫無顧忌.
10.318的五十萬群眾是因為服貿來的嗎? 不是, 這是一種對於權力傲慢的恐懼, 即便50萬民意, 馬總統也不改其意, 因此我們知道現在的政府是一個”完全失控的政府”
11. 政黨解散機制?(內政部是總統友軍)公投?(鳥籠公投) 釋憲? (這屆大法官我個人認為難以期待), 這些都緩不濟急! 再說一次: 此時不抵抗, 更待何時!
第八位講者:李艾倫律師
1. 佔領立院是象徵性言論,是言論自由權的行使
2. 從行為外觀來看, 會有各罪的外觀, 但是因為是自由權的行使, 刑罰必須做某程度的退卻
3. 我會反問同學:你想成為中國人嗎?如果你明天就會成為中國人, 那麼你還會在乎一塊破玻璃嗎?
4. 要主張前述主張, 在現行實務會非常困難, 因為我們的法官檢察官在看法律都是去脈絡的, 我們要如何看這些佔領事件, 是從三十秒看?還是九月政爭?還是黨國體制的重新復活時?
5. 我們的司法實務者都是很去脈絡化的, 他們常常跟我說你可否不要講構成要件以外的事情, 例如關廠工人案在講過去的脈絡的時, 就會要律師不要講, 所以當主張抵抗權的目的手段合比例性的時候, 就會遇到這樣的困難
6. 另外要提醒實務上無限擴張的共犯觀念
7. 陳為廷說:”我們要對有權力的人那麼寬容, 對沒有權力人這麼嚴苛?” 我們為何要對於手無寸鐵的學生以刑法對待呢?
第九位講者:陳鋕銘檢察官
1. 我躬逢野百合時代, 可以了解社運者及執法者的雙方面的立場, 我也常常會兩面不是人, 當我嘗試說服我的同事時, 的確非常困難
2. 可以在法庭呈現和在書狀中表達出來的論述, 其實很困難. 檢察官協會發表聲明, 為聲押魏揚提出辯護, 主要的立場就是認為檢察官是法治國的守護者, 然而, 檢改會的立場是認為檢察官的定位公益代表人, 這也落實在法官法的規定上, 不是限縮在實證法的概念, 而是廣義的憲政法秩序的公益代表人.
3. 我們實務上的確對於抵抗權和公民不服從的論述很陌生, 實務上的運用, 這中間可能還要有一段的轉換(從政治理論轉換成刑法實務), 才能讓司法實務運作習慣可以相符的轉換.
4. 我找不到任何判決中使用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 找到最接近的實務見解是: 社會相當性、或是公共利益的衡量或是對於”無故”的解釋, 但這些都非常粗糙, 也沒有人嘗試過. 各位律師恐怕要面對的是整個司法實務運作的習慣, 如果有國外案例可能可以運用, 但是還是在法制度的背景上有差異, 例如我國的檢察體系是起訴法定主義, 而不像德國和美國的檢察官有很大的起訴裁量空間
5. 在偵查階段, 我們檢察官這次都太早說是違法行為, 因為這是必須做審查的, 不能跳得這麼快, 只能說有犯罪嫌疑, 否則會造成執法公信力的災難
6. 烏克蘭的抗爭, 是以赦免法來處理的, 是否未來可能用這條路來處理? 如果有大赦, 則檢察官這邊就可以不起訴
7. 不論檢察官最後做甚麼決定, 應該將辯護律師這邊提出的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 都應該納入作為司法審酌的實質衡量
8. 要做人民的檢察官, 而不要做政權的檢察官
第十位講者:錢建榮法官
1. 國家可能長期為惡, 但我們可能看不出來
2. 我以一個法官調動案件為起頭, 這個案件有九百位法官連署反對, 但是職務法庭就在學生退場那天作成判決, 將司法行政調動的上下其手合法化, 這是可怕的司法行政權侵入。
3. 目前, 立法與行政權是完全合一的, 司法的敗壞也已經開始了. 這不是最大的危機嗎?
4. 昨天方仰寧說就算違憲也要做, 這是學馬英九說的, 方仰寧是有樣學樣.
5. 這個威權體制是一直在產生的, 在司法調動的案件可以看見, 威權已經復辟了.
6. 抵抗權我認為是德國特有的產物, 但我認為公民不服從可以從我國的憲法導出. 公民不服從需先從憲法是否被敗壞開始, 從釋字499可以看出修憲是有界限的, 這次的服貿的立法
7. 釋字718是在學運當中做出的, 經過了三年,偏要在這時做出合憲解釋, 是配合行政權而做出的. 連司法都敗壞了, 還有別的手段可以期待嗎? 以違憲審查為例, 還要等協議敲槌認定通過之後, 才有標的, 緊急處分也沒有明確的程序可資運用, 而且真的緩不濟急.
8. 贊成許宗力老師所講的公民不服從可以回到集會自由權.
9. 法官根本沒在用學界常講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因為會認為”超法規就是違法”, 根本不敢用
10. 我們都應該起而抵抗”殭屍無腦的追殺司法狀態”, 我們的法務部長就是這種狀態, 選擇不辦警察的違法而只追殺學生的違法. 他們說學生不知道在做甚麼, 但是我說連菜市場大嬸都知道學生在做甚麼, 就是”自己國家自己救”
11. 保守不是壞事, 但是不能僵固, 憲法意識必須那出來用, 多讀點書, 學者已經寫很多文章了
李惠宗老師第二輪發言:
我看了服貿協議的承諾表之後, 想到了1895年簽訂馬關條約之後, 丘逢甲曾說了一句話:"宰相有權能割地, 孤臣無力可回天", 這是我的感想
蔡聖偉老師第二輪發言:
我們可以從一個事實看出佔領事件和其他的不法案件不一樣的地方: 當陳為廷去審查會找張慶忠遞送承諾書時, 警察將他架開, 並沒有抓走, 而是把他丟回議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