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這天龍國法官沒拿銀子, 鬼不信, 但我信了....
王鴻偉殺女百刀罪不至死?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313002020-260402
男子王鴻偉2000年追求張姓少女不成,竟用車撞昏對方並砍殺100刀,2009年被判處死刑定讞。但最高檢察署認為,王男犯後自白犯罪,尚非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死刑判決不符公民權及政治權公約中僅最嚴重罪刑可判處死刑的規定,檢察總長顏大和已於10日提起非常上訴。顏大和曾為死囚鄭性澤、邱和順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調卷研議後認為,王鴻偉突遭情變刺激而殺人,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且事前預謀之蓄意殺人有別,且王男並未有故意無端虐殺、滅門、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之「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情事。
最高檢指出,聯合國公民權及政治權公約第6條第2項,及1984年5月2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50號決議批准公布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第1條所謂「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即『蓄意而結果危害生命』及『其他極端嚴重的罪刑』)可判處死刑」,而王鴻偉案並不符合可判處死刑的規定。
非常上訴理由指出,法院審判王鴻偉案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的慣例,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事證調查,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
最高檢表示,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母親勸諭即自動投案自白犯罪,且素行良好從無前科,在看守所與父母接見即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設法並已給付被害人家屬816萬元賠償金各情,足見王男尚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竟認定王男從無悔意,已與卷內證據不符,又將王男蒐集證據之防禦權行使,誤解為王男犯罪後無悔意之心證理由,顯有量處死刑之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應行提起非常上訴,並經顏檢察總長核定後,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少女脖子幾乎被砍斷。王事後雖向張家懺悔,並賠償880萬元,但高等法院認為,王殺人手段太殘忍,縱有悔意也不足以免除死刑,仍依殺人罪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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