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當放生行為上 動物釋放行為有甚麼不同?宗教團體都沒進步嗎?--唉,綠委!
顏聖紘 13 Mar, 2017
圖/本報系資料照
自從3月3日《野生動物保育法》 之協商會議出現令大眾譁然的走向以後,媒體上瞬間出現一堆「 平常不怎麼關心生態保育,但瞬間變得很懂生態保育」的政治人物、 網紅意見與評論。 雖然有些專業的媒體工作者長期以來就非常關注不當宗教放生行為對 於台灣生態環境與相關產業的危害, 然而這波媒體熱潮也有相當的比例只是因為媒體主管看到「 熱門關鍵字」,而指示「對此議題完全不熟的記者」 隨便寫一則新聞所引起的。也有些媒體不過就是見獵心喜,「 只要能把政黨顏色和立委言行一次連結趁機打爆」 便認為真是極好的,甚至還有媒體以為這與「高雄市長選戰」有關。 看在我們這些長年關切外來入侵種與動物福利議題的人來說, 這些趁機發揮的評論,很可能無助於議題的推展與前進。( 延伸閱讀:如果我是林岱樺,我會如何讓放生規範爭議圓滿落幕?)
為了避免新聞流量被衝高,卻不見理性對話與實務議題討論, 最後反而成為政治攻防與切割。 我認為有必要為對此事不太熟的社會大眾說明, 在此時的台灣若要繼續討論動物放生的法律設計與行政管理, 我們應該先取得多少知識上的共同基礎。
以下我僅就「動物釋放行為的樣態」、「 近年宗教團體對放生議題在作法上的轉變」、「 現存的知識與溝通落差」以及「現行相關法律與執行上的改進空間」 進行說明。
「動物釋放」的行為有多少種? 哪一種形式最嚴重也最需要行政管理?
現階段台灣第一需優先處理的是「野生動物的救傷工作」。
這涉及了動物的收容、醫療照護與釋放。而這部分,目前也只有《 野生動物保育法》比較能夠處理。 由於一般社會大眾對野生動物的了解極為有限, 所以實際上涉及流程的人員只有通報的民眾、 協助處理的地方政府人員,以及合作的民間專業團體, 而且完全不會涉及金錢交易。 而避免野生動物因為人類行為而受傷的方式則是「移除非法陷阱」、 「在道路兩側劃設野生動物廊道」、「淨灘」、「河川巡守」或是「 移除廢棄漁網」等等。這些都是倡導護生的宗教團體可以協助的 (只要不嫌麻煩的話)。
現階段台灣需優先處理的是「野生動物的救傷工作」, 這涉及了動物的收容、醫療照護與釋放。圖為蒼鷺, 因遭野犬追咬經民眾發現緊急送至特生中心,發現牠胃部有魚鉤, 治療無效死亡。 圖/特生中心野生動物急救站提供
第二則是「水產動物的增值放流」。
水產動物的增值放流其實是一個不無爭議的概念。 台灣漁業資源的枯竭與陸域到水域的環境破壞、過度漁撈、 漁撈作業破壞水域環境都有很大的關係。因為「看得見魚變多了」, 所以無論在海域或是水庫溪流釋放魚苗,就會被輕易解讀成「 豐富漁業資源」與「護生」。
漁業署基於《漁業法》的權責制定了增值放流辦法, 也規範了各地可釋放的動物種類。但是水產經濟的健康狀況、 施放數量、施放方式, 還有人工大量施放特定物種進入水域生態系是否影響生物群聚結構? 在淡水環境促進優養化?卻都是需要更仔細思量的。這也就是說, 假使宗教團體在缺乏科學指引下大量放生魚蝦螺貝蟹, 是否真的是放生又增加漁業資源?還是大量放死又影響環境?
第三則是佛教中所認知的「放生」。
在遙遠的年代以前,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方式僅是「在地」、「 小量」、「沒有大規模商業採集與養殖」且「不涉及外來入侵種」。 那麼你走到鄉間去,看到有小販從當地的溪流中撈魚販賣, 或從當地山區捕抓飛禽走獸待價而沽, 在動物的健康狀況尚可的情況下,直接買下放回原地,便是一種「 隨喜的善心」。
然而,是這樣的條件在現代已經完全不存在。 就算是河裡撈起來的動物,也可能是外來入侵物種, 不應該再被釋放回去。但是人心不古, 涉及金錢交易的動物放生網絡也形成了供需市場, 使得善心成為一種可以用錢快速買到的「贖罪券」, 然後把災難留給被折騰的動物、被破壞的環境, 還有倒楣的所有相關主管機關。而被折騰的動物可能是野生動物、 可能是水產經濟動物、可能是傳統家禽家畜、可能是外來入侵物種、 也可能是會危害農林漁牧環境的物種。 這也就是為什麼看起來單純的放生行為, 會涉及如此龐雜的法令與行政體系。
假使宗教團體在缺乏科學指引下大量放生,是否真的是放生? 還是大量放死又影響環境?圖攝於2014年。 圖/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第四則是因為改善自然與產業環境之需要, 在嚴格的評估下釋放動物。
舉例而言,在《植物防疫檢疫法》下為了「生物防治」所規範的「 天敵引入與釋放」,以及為了改善水庫的水質、 人工濕地與水域品質釋放不具入侵性的食藻與食草性魚類, 都屬於在這個目的之下所進行的動物釋放。 而這樣的釋放通常由主管單位自行處理, 甚少有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的空間。
第五則是單純的棄養。
單純的棄養指的是「我就是沒有辦法養了啊~」的那種棄養。 棄養的前提是該動物之前受人「管領」,舉凡蟲魚鳥獸, 不分本土外來,或有沒有入侵性。這種動不動不想養的行為, 其實就是違反了《動物保護法》中有關「飼主責任」的規範。 然而可惜的是目前動保法的執法能量已經被「狗」填滿, 多數的地方主管單位已沒有能量再去處理「非貓狗動物」的棄養。
第六則是惡意的放養。
此處所指的惡意放養,並不是「把陸龜丟進水裡」,那叫「虐待」。 所謂的惡意放養指的是「 刻意把有入侵潛力的外來種釋放到合適的環境中, 製造生態環境與產業問題」。例如綠鬣蜥、綠水龍、高冠變色龍、 大守宮在台灣的入侵,都可能屬於有人刻意釋放所造成。
所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法究竟要加強管制哪個部分? 事實上修法的目的就是要讓野生動物救傷釋放需經主管單位同意, 不得擅自為之、管理商業性宗教放生中涉及野生動物的部分、 以及制裁惡意放養入侵性野生動物的行為。這也就是說, 野保法能觸及的「受宗教放生影響動物」是「野生動物」, 不管是立法委員與媒體評論,都應該要知道其間的區別
惡意放養指的是「刻意把有入侵潛力的外來種釋放到合適的環境中, 製造生態環境與產業問題」。圖為在新店山區繁衍的綠水龍,攝於2 013年。 圖/銘傳大學向高世教授提供
部分宗教團體在這些年還是有進步的
許多評論以為修《野保法》就是要禁止宗教放生,找「善良出家人」 的麻煩,然而根據前面的說明,宗教放生(無論是商業、 團體或個人)所涉及的動物因為太多, 不可能由一個單一法規與行政機關所規範執行,因此《野保法》 能管制的就是「野生動物部分」,但是宗教放生的卻是「動物釋放」 中一個比較困難的議題。除了涉及太多動物之外, 還牽涉長期的社會文化發展、法規執行、教育與知識水平問題。
一談到宗教放生, 許多社會大眾與媒體大概就會在腦中閃過幾個強烈的印象,例如「 造成大量野鳥死亡」、「在郊山放毒蛇」、「讓蚯蚓在烈日下曝曬」 、「把陸生的食蛇龜放到海裡」、「 在海邊扶老攜幼以接力的方式在海中倒進大量魚苗, 最後讓釣客滿載而歸」、或是「知名公眾人物跟團去水庫放生」。 這些長期存在於大眾心目中的印象有多少是真?有多少還存在? 有沒有近年才衍生的新問題?
先談放生鳥。在《野生動物保育法》 涉及商業利用中動物合法來源的條文被修訂之後,「放生鳥」 市場就瞬間萎縮。幾年前只要經過任何一家鳥店, 都可以看到滿滿的綠繡眼、白頭翁、紅嘴黑鵯、珠頸斑鳩、紅鳩, 甚至是入侵性的泰國八哥、菲律賓椋鳥都在放生鳥之列。 但是這兩年來放生鳥的銷售,無論是物種與數量上的確是縮減了。 這印證了一件觀點,「只要社會氛圍持續關注, 利益團體不再能促成這個商業循環」, 就不會有更多野生鳥類因為放生的需求而莫名其妙走了這麼一遭, 最後還可能慘死籠中。然而放生鳥的販售與不當放生行為仍然存在, 而且與宗教團體不盡然有直接的關係1。
只要社會氛圍持續關注,利益團體不再能促成這個商業循環, 就不會有更多野生鳥類因為放生的需求而莫名其妙慘死。 圖/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提供
除了野生鳥類之外,野生蛇類是放生的第二大宗。 目前台灣並沒有大規模的蛇類養殖事業,蛇肉需求也早就大不如前, 在台灣更沒有本土蛇皮產業。所以如果宗教團體的放生會涉及蛇類, 通常不可能釋放龐大數量,也沒有穩定的供給關係。 根據許多蛇類研究者的觀察,早年在缺乏法令管理的狀況下, 蛇肉市場的確會引起大量捕捉的動機。 任何人都可能把捕捉到的錦蛇、臭青公等蛇類往蛇肉市場丟, 也因為有這樣的捕捉,所以出家人才有可能在購買後放生。 但是這樣的狀況在現在的確是變少了。 許多媒體報導引述在地民眾談話,認為「 眼鏡蛇變多是因為宗教放生」事實上多半屬於無稽之談2。
過去有許多宗教放生團體, 因為把動物放錯地方造成大量死亡而引起社會撻伐。 好比在水位相當深的水庫釋放需要淺水交換空氣的泥鰍、 在乾性的土壤讓釋放需要濕潤土壤的紅蚯蚓、 在海邊釋放麵包蟲等等。 保育團體在與宗教團體溝通時也經常遇到一些基於無知的抵抗, 例如把「魚類因為缺氧而到水面上張口交換空氣」的行為當成「 說再見或說謝謝」,或是把海龜在烈日下的眼睛分泌物當成「 感激涕零」,或是把「鳥類因翅膀骨折飛不走」當成「不忍離去」。 我不會認為這種反智已經完全消失在台灣社會,然而近年來,「 經常被媒體緊盯」的幾個宗教團體也已經開始改善放生流程。 從動物種類的減少、事前報備申請、儀式現場時間的掌控, 還有動物的照顧上都有相當的改善。但是那些「私下亂放的」、「 沒有媒體緊盯的」,還有「隨買隨放的」則仍然令人頭痛。 例如許多水族寵物業者就曾告訴我,有些出家人會執意買美國牛蛙, 還有綠鬣蜥到山裡放,而且花錢是不手軟的3。
社會大眾應該要理解的是,佛教團體是會進步的的。 圖為特生中心詹芳澤向福智基金會分享合法放生的重要性。 圖/取自福智全球資訊網
然而,例如福智基金會還有許多其他早已關注生態保育的佛教團體, 這幾年來都已經開始與野生動物救傷團體、海洋保育團體, 以及動保團體合作。例如海龜、猛禽、哺乳類野生動物的釋放、 在生態監測下的合理放流、以及協助在護生園區中收容長壽、老年、 與體型過大的各類動物。 由於過去習於參與商業放生的信眾與法師住持, 甚至將這些與生態保育團體合作的佛教團體是「叛徒」, 因此我認為這樣的開展在佛教界並不容易。從這些例子來說, 社會大眾應該要理解的是,佛教團體是會進步的, 佛教團體是可以溝通與教育的, 佛教團體憑著廣大的人脈與金脈是可以對社會有積極貢獻的。 因此社會大眾應該要能看到良善佛教團體的進步,支持這些團體, 而不應該以過去的失誤來汙名化所有的佛教團體。 然而在法律的設計上, 也應該要能夠讓執意不接受教育也不進步的個人與團體受到懲罰, 否則如何在積極教育與合作的同時,促進良幣的茁壯並淘汰劣幣呢?
林委員也反對大宗商業放生,她所在意的是「 小量隨喜放生的法律空間」。然而因為多數入侵物種與珍貴稀有野生 動物受到剝削的開端,都是「小量與隨意」的放生。 再加上一般出家人能接觸到的物種幾乎都是平地與淺山的外來種( 多數經濟水產動物)、雜交種(如環頸雉),或保育類動物( 如穿山甲與柴棺龜),所以「第一次不罰」,還要「主管機關收容」 是不可能有空間的。
福智基金會,還有許多其他早已關注生態保育的佛教團體, 這幾年來都已經開始與野生動物救傷等團體合作。 圖福智佛教基金會買下的450頭羊,不必再當成泌乳的生財工具。 圖/本報系資料照
- 然而放生鳥被宗教團體買去放生,
本身是因為不想殺生的農民請獵人抓鳥, 然後獵人賣給鳥店與放生團體得到報酬。 因此若欲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加強農業生態環境教育, 改善農業生產設施與防鳥技術才是斷絕放生鳥商業運轉的根本。 - 眼鏡蛇是平原性蛇類,當人類的活動破壞平原生態系,
破壞齧齒類動物的最高階掠食者,也就是猛禽的棲息環境以後, 眼鏡蛇之類的動物就順勢會成為能控制齧齒類動物族群的掠食者, 而且也在人類大舉破壞平原與淺山後會變得比較「常見」。 - 這種執意購買大量動物到外面亂放的行為,
其實與宗教信仰沒有必然的關係。有些民眾想放就放,攔都攔不住, 講也講不聽。這就是為什麼需要修法的原因。
管理不當放生行為(下)我們還有哪些知識與溝通上的落差?
顏聖紘 13 Mar, 2017
圖/本報系資料照
編按:
管理當放生行為因林岱樺立委的言行而備受社會輿論關注,上篇談及 動物放生涉及了哪些釋放的樣態, 因此所需的法律設計與行政管理各有所差異。此外, 過去備受大眾詬病的宗教放生團體, 事實上近年來在部分放宗團體與生態保育團體合作下, 以科學與細緻的放流程序,除回應佛教徒的信仰需求, 另也顧及了動物福利,獲得不少肯定。 下篇將從放生行為的知識與溝通落差談起, 試著尋求共同的對話基礎,以及建立彼此互信合作的契機。
目前存在的知識與溝通落差
在多次與宗教團體對談的經驗中, 我認為目前還需要建立的知識與溝通落差具有以下幾個面向, 而這些不同面向則需要不同領域的專家、 學者與願意溝通的團體一起合作:
第一個知識與溝通的落差是:大家都吃素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嗎?
在去年的公聽會中,有一位宗教團體代表提出「 大家都吃素就沒有這個問題」的方案。 而我們在網路上也經常可以看到某些素食者會端出「 人類祖先本來就吃素,所以吃素是返璞歸真」的說詞。 吃素雖然可以降低其他動物被剝奪生命的可能,但是在實務上, 食肉對人類智能與發育的重要性、 全面消滅畜牧業與養殖漁業的代價、 為了供應植物性蛋白質所需要增加的耕地面積、 如何保存飲食文化的多樣性都沒有被完整地討論。而「 吃素就可以不殺生」,其實和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關係很小。
落差之二:因為善良所以可以不罰?
林委員一再強調「放生的人都很善良」。我也相信這些人「 認為自己很善良」,然而這才是問題所在。
當自認為善良,聽不進別人的勸解與說理時, 再怎麼自認善良都可以衍生出罪惡。有沒有聽過「過失傷害」或「 過失致死」?這些過失可能也都是無心之過,沒有積極的犯意。 但是就連過失傷害或致死都有刑責了,請問「自認為善良」 的放生造成的動物傷亡與不可回復的環境生態損害又為什麼不罰?
吃素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善良就可以不罰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
落差之三:宗教理念可以凌駕現代科學知識與法律嗎?
在林委員的發言中提到,「禁止放生就是違反教義」,因為「 佛教就是鼓勵放生」。在台灣近年的社會議題中, 原本良善的宗教逐漸變成「忽視時代進步」與「現代國家法律體系」 ,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然而這個問題的產生有可能是因為在我們的教育中, 面對現實的複雜與衝突, 並發展出理性的對話與思辯一直都不是主軸。 因此只要遇到涉及多重價值衝突的議題時,遁入「宗教指引」,「 假裝活在古代」,還有「尋求智者(大大或網紅) 的登高一呼或標準答案」就成為大眾面對議題的解方。
當這個社會有為數不少的人是因為某些宗教提供理盲的空間而信教, 並隨著宗教組織中為數眾多的拐瓜劣棗起舞時, 這些群眾自然就永遠和現代社會的進步越來越遠。
落差之四:生態學知識與宗教理念的對話
雖然某些宗教團體動不動就會提到「芸芸眾生」和「無我」, 但是有時候就只是說說,因為這些群眾的世界觀中,世界是由「人」 、「神與鬼」、「自己認識的生物」和「其他有的沒的」所構成。 這是一個「以人為尊」(ego)或假裝萬物平等的概念。
然而生態保育的概念是「把人置於整個環境之中,成為其中一分子, 卻因為理解到人類對環境的破壞, 所以認為應積極作為使其往好的方面邁進」。 某些宗教團體在意的是「人的心意與個體生物」的關係,所以「 能救一隻是一隻,不管再多都願意花錢來買」。 但生態保育團體在意的是「整體環境、物種關係,與物種存續」, 因此可以忍受少量個體的犧牲。也就是不要花錢去買少量個體來放, 以確保不會有更多個體受害。這兩種衝突理念有調和的可能嗎? 前提是甚麼?
落差之五:如何讓現代知識教育進入封閉的體系?
最近幾年, 生態保育團體與相關主管機關為走入宗教團體宣導生態保育概念付出 了一定程度的努力。但是知識的傳遞和理念的運行絕對是不容易的。 當我們使用現代科學知識所建構的世界觀來對應不同宗教的世界觀時 ,光是語彙、切入點、和中心思想就有非常大的差別。 因為有些信眾的知識體系與生命寄託是由「虛實交錯的教誨」 所支持,甚至早就把學校教育中的知識完全去除。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商業性宗教放生的現場中, 我們還是可以見到為數不少的年輕世代參與。簡言之, 未來在設計與宗教團體對話的「教材」時, 必須要進入宗教觀點的脈絡,才能察覺「究竟在哪個地方忽然壞掉」 ,因而導致現代科學、社會倫理與法治教育無法進入這樣的體系。
在台灣近年的社會議題中,原本良善的宗教逐漸變成「 忽視時代進步」與「現代國家法律體系」, 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圖/本報系資料照
現存相關法律與與執行上可改進的空間
「不當的動物釋放行為」會觸及三個議題;「保育」、「 外來入侵種管控」、與「動物福利」。 保育與動物福利方面的權責歸屬比較明確, 若是危害野生動物生存與棲地環境, 那麼使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來處理是最合適的。若是危害到動物福利, 當然就要使用動物保護法來處置。
然而動保法的執法困難之處再於幾點:
- 就算違反動物福利,該動物也需要有明確的「飼主」才能開罰。
但許多動物的釋放都是「被訂購或當場購買後釋放」, 因此很可能不構成「受人管領」的條件; - 對於「何謂騷擾與虐待」沒有共識。
好比宗教放生團體訂購大量食用經濟性魚類放生, 但是在運送與釋放過程中若因為密度太高而造成缺氧、緊迫與死亡, 算不算騷擾與虐待?其責任歸屬在繁殖場?遞送單位? 還是訂購魚苗的寺廟負責人? 由於漁業署目前尚未針對水產經濟動物的動物福利標準有清楚且可行 的操作指引, 因此動保法很可能在管理不當放生水產動物上使不上力。
至於外來種管控則是各單位心中的痛,也是修法最困難的重點。 我國並不像日本等先進國家具有「外來生物防治法」, 而在政府體系架構中, 也只有農委會所屬單位與國家公園被認為與外來入侵種管控有直接關 係1。在所有法令中,最接近「外來入侵種管控」理想的是《 植物防疫檢疫法》,因為這個法能從關口到國內部分有強力的管制, 但是此法卻只能處理「危害植物,尤其是作物的外來入侵物種」, 例如福壽螺。
《動物保護法》第八條明令禁止食人魚、巨水鼠和電鰻的持有、 飼養,與交易,這也是管控力道很強的條文,但是這個與《 野生動物保育法》 的權責有一些重疊的條文暫時無法擴及其他被人管領的野生動物。 至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則因為母法中對「野生動物的定義」 以及農委會對所屬單位的協調,已經限縮了管理的範圍。因此《 野保法》也只能處理陸生的外來入侵性野生動物。至於由《漁業法》 所主管的「一般類水產動物」在變成入侵種以後, 又因為入侵種管理與產業利害關係的衝突、同一條溪流( 包含其所注入的水庫、湖泊與池塘) 由上到下游管理單位的高度複雜, 淡水養殖魚類是宗教放生團體的首選, 而使得淡水入侵動物的管理成為最難的課題。(延伸閱讀:入侵魚虎 肆虐,有解嗎?)
若「外來生物防治法」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出現, 現存的單位與法規又在行政能量極為有限的狀況下, 要如何去補起因為不當的放生所造成的外來種管控破洞? 這才是立法院與行政單位應該要合作思考的。
身為生態、演化與生物多樣性研究領域學者, 我非常感謝媒體在協助資訊擴散上的角色,但是我同時也擔憂, 若部分媒體只關心「衝突氣氛」與「言詞交鋒」, 這將使議題的走向不一定符合期待。 雖然我並不同意林岱樺委員的法律修改建議, 但我也同意林岱樺委員所擔心的,「民粹對放生團體的汙名」。 因為汙名所有的宗教團體,其實有可能壓縮對話與合作的空間。 而接下來如果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與農委會還要就此事進行磋商, 還要進入黨團協商, 也應該要確認彼此之間的知識基礎以及資訊解讀是一致的。
至於甚麼「放生」可以讓颱風轉向,可以消除地震的無稽之談, 相信明白事理還擁碩士學位的林委員應該也不會當真才是。
由於入侵種管理與產業利害關係的衝突、 同一條溪流由上到下游管理單位的高度複雜, 淡水養殖魚類是宗教放生團體的首選, 而使得淡水入侵動物的管理成為最難的課題。 圖為近期因外來種魚虎氾濫成災而引起關注的日月潭漁業問題。 圖/本報系資料照
- 在先進國家的外來入侵種生物管控中,舉凡海陸空運輸、營造(
例如河川整治與水土保持工程)、 與郵遞宅配都被納入管控的網絡中。
國立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副教授。專長為系統分類學、演化生態學、 擬態生物學,以及野生動物貿易管理政策。關切教育、 生態保育與環境政策、與社會公義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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