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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rch 13, 2017

管理不當放生行為上 動物釋放行為有甚麼不同?宗教團體都沒進步嗎?--唉,綠委!

管理不當放生行為上  動物釋放行為有甚麼不同?宗教團體都沒進步嗎?--,綠委!
顏聖紘 13 Mar, 2017
圖/本報系資料照圖/本報系資料照
自從33日《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協商會議出現令大眾譁然的走向以後,媒體上瞬間出現一堆「平常不怎麼關心生態保育,但瞬間變得很懂生態保育」的政治人物、網紅意見與評論。雖然有些專業的媒體工作者長期以來就非常關注不當宗教放生行為對於台灣生態環境與相關產業的危害,然而這波媒體熱潮也有相當的比例只是因為媒體主管看到「熱門關鍵字」,而指示「對此議題完全不熟的記者」隨便寫一則新聞所引起的。也有些媒體不過就是見獵心喜,「只要能把政黨顏色和立委言行一次連結趁機打爆」便認為真是極好的,甚至還有媒體以為這與「高雄市長選戰」有關。看在我們這些長年關切外來入侵種與動物福利議題的人來說,這些趁機發揮的評論,很可能無助於議題的推展與前進。(延伸閱讀:如果我是林岱樺,我會如何讓放生規範爭議圓滿落幕?
為了避免新聞流量被衝高,卻不見理性對話與實務議題討論,最後反而成為政治攻防與切割。我認為有必要為對此事不太熟的社會大眾說明,在此時的台灣若要繼續討論動物放生的法律設計與行政管理,我們應該先取得多少知識上的共同基礎。
以下我僅就「動物釋放行為的樣態」、「近年宗教團體對放生議題在作法上的轉變」、「現存的知識與溝通落差」以及「現行相關法律與執行上的改進空間」進行說明。
「動物釋放」的行為有多少種?哪一種形式最嚴重也最需要行政管理?
現階段台灣第一需優先處理的是「野生動物的救傷工作」。
這涉及了動物的收容、醫療照護與釋放。而這部分,目前也只有《野生動物保育法》比較能夠處理。由於一般社會大眾對野生動物的了解極為有限,所以實際上涉及流程的人員只有通報的民眾、協助處理的地方政府人員,以及合作的民間專業團體,而且完全不會涉及金錢交易。而避免野生動物因為人類行為而受傷的方式則是「移除非法陷阱」、「在道路兩側劃設野生動物廊道」、「淨灘」、「河川巡守」或是「移除廢棄漁網」等等。這些都是倡導護生的宗教團體可以協助的 (只要不嫌麻煩的話)。
現階段台灣需優先處理的是「野生動物的救傷工作」,這涉及了動物的收容、醫療照護與釋...現階段台灣需優先處理的是「野生動物的救傷工作」,這涉及了動物的收容、醫療照護與釋放。圖為蒼鷺,因遭野犬追咬經民眾發現緊急送至特生中心,發現牠胃部有魚鉤,治療無效死亡。 圖/特生中心野生動物急救站提供
第二則是「水產動物的增值放流」。
水產動物的增值放流其實是一個不無爭議的概念。台灣漁業資源的枯竭與陸域到水域的環境破壞、過度漁撈、漁撈作業破壞水域環境都有很大的關係。因為「看得見魚變多了」,所以無論在海域或是水庫溪流釋放魚苗,就會被輕易解讀成「豐富漁業資源」與「護生」。
漁業署基於《漁業法》的權責制定了增值放流辦法,也規範了各地可釋放的動物種類。但是水產經濟的健康狀況、施放數量、施放方式,還有人工大量施放特定物種進入水域生態系是否影響生物群聚結構?在淡水環境促進優養化?卻都是需要更仔細思量的。這也就是說,假使宗教團體在缺乏科學指引下大量放生魚蝦螺貝蟹,是否真的是放生又增加漁業資源?還是大量放死又影響環境?
第三則是佛教中所認知的「放生」。
在遙遠的年代以前,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方式僅是「在地」、「小量」、「沒有大規模商業採集與養殖」且「不涉及外來入侵種」。那麼你走到鄉間去,看到有小販從當地的溪流中撈魚販賣,或從當地山區捕抓飛禽走獸待價而沽,在動物的健康狀況尚可的情況下,直接買下放回原地,便是一種「隨喜的善心」。
然而,是這樣的條件在現代已經完全不存在。就算是河裡撈起來的動物,也可能是外來入侵物種,不應該再被釋放回去。但是人心不古,涉及金錢交易的動物放生網絡也形成了供需市場,使得善心成為一種可以用錢快速買到的「贖罪券」,然後把災難留給被折騰的動物、被破壞的環境,還有倒楣的所有相關主管機關。而被折騰的動物可能是野生動物、可能是水產經濟動物、可能是傳統家禽家畜、可能是外來入侵物種、也可能是會危害農林漁牧環境的物種。這也就是為什麼看起來單純的放生行為,會涉及如此龐雜的法令與行政體系。
假使宗教團體在缺乏科學指引下大量放生,是否真的是放生?還是大量放死又影響環境?圖...假使宗教團體在缺乏科學指引下大量放生,是否真的是放生?還是大量放死又影響環境?圖攝於2014年。 圖/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第四則是因為改善自然與產業環境之需要,在嚴格的評估下釋放動物。
舉例而言,在《植物防疫檢疫法》下為了「生物防治」所規範的「天敵引入與釋放」,以及為了改善水庫的水質、人工濕地與水域品質釋放不具入侵性的食藻與食草性魚類,都屬於在這個目的之下所進行的動物釋放。而這樣的釋放通常由主管單位自行處理,甚少有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的空間。
第五則是單純的棄養。
單純的棄養指的是「我就是沒有辦法養了啊~」的那種棄養。棄養的前提是該動物之前受人「管領」,舉凡蟲魚鳥獸,不分本土外來,或有沒有入侵性。這種動不動不想養的行為,其實就是違反了《動物保護法》中有關「飼主責任」的規範。然而可惜的是目前動保法的執法能量已經被「狗」填滿,多數的地方主管單位已沒有能量再去處理「非貓狗動物」的棄養。
第六則是惡意的放養。
此處所指的惡意放養,並不是「把陸龜丟進水裡」,那叫「虐待」。所謂的惡意放養指的是「刻意把有入侵潛力的外來種釋放到合適的環境中,製造生態環境與產業問題」。例如綠鬣蜥、綠水龍、高冠變色龍、大守宮在台灣的入侵,都可能屬於有人刻意釋放所造成。
所以《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法究竟要加強管制哪個部分?事實上修法的目的就是要讓野生動物救傷釋放需經主管單位同意,不得擅自為之、管理商業性宗教放生中涉及野生動物的部分、以及制裁惡意放養入侵性野生動物的行為。這也就是說,野保法能觸及的「受宗教放生影響動物」是「野生動物」,不管是立法委員與媒體評論,都應該要知道其間的區別
惡意放養指的是「刻意把有入侵潛力的外來種釋放到合適的環境中,製造生態環境與產業問...
惡意放養指的是「刻意把有入侵潛力的外來種釋放到合適的環境中,製造生態環境與產業問題」。圖為在新店山區繁衍的綠水龍,攝於2013年。 圖/銘傳大學向高世教授提供
部分宗教團體在這些年還是有進步的
許多評論以為修《野保法》就是要禁止宗教放生,找「善良出家人」的麻煩,然而根據前面的說明,宗教放生(無論是商業、團體或個人)所涉及的動物因為太多,不可能由一個單一法規與行政機關所規範執行,因此《野保法》能管制的就是「野生動物部分」,但是宗教放生的卻是「動物釋放」中一個比較困難的議題。除了涉及太多動物之外,還牽涉長期的社會文化發展、法規執行、教育與知識水平問題。
一談到宗教放生,許多社會大眾與媒體大概就會在腦中閃過幾個強烈的印象,例如「造成大量野鳥死亡」、「在郊山放毒蛇」、「讓蚯蚓在烈日下曝曬」、「把陸生的食蛇龜放到海裡」、「在海邊扶老攜幼以接力的方式在海中倒進大量魚苗,最後讓釣客滿載而歸」、或是「知名公眾人物跟團去水庫放生」。這些長期存在於大眾心目中的印象有多少是真?有多少還存在?有沒有近年才衍生的新問題?
先談放生鳥。在《野生動物保育法》涉及商業利用中動物合法來源的條文被修訂之後,「放生鳥」市場就瞬間萎縮。幾年前只要經過任何一家鳥店,都可以看到滿滿的綠繡眼、白頭翁、紅嘴黑鵯、珠頸斑鳩、紅鳩,甚至是入侵性的泰國八哥、菲律賓椋鳥都在放生鳥之列。但是這兩年來放生鳥的銷售,無論是物種與數量上的確是縮減了。這印證了一件觀點,「只要社會氛圍持續關注,利益團體不再能促成這個商業循環」,就不會有更多野生鳥類因為放生的需求而莫名其妙走了這麼一遭,最後還可能慘死籠中。然而放生鳥的販售與不當放生行為仍然存在,而且與宗教團體不盡然有直接的關係1
只要社會氛圍持續關注,利益團體不再能促成這個商業循環,就不會有更多野生鳥類因為放...只要社會氛圍持續關注,利益團體不再能促成這個商業循環,就不會有更多野生鳥類因為放生的需求而莫名其妙慘死。 圖/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提供
除了野生鳥類之外,野生蛇類是放生的第二大宗。目前台灣並沒有大規模的蛇類養殖事業,蛇肉需求也早就大不如前,在台灣更沒有本土蛇皮產業。所以如果宗教團體的放生會涉及蛇類,通常不可能釋放龐大數量,也沒有穩定的供給關係。根據許多蛇類研究者的觀察,早年在缺乏法令管理的狀況下,蛇肉市場的確會引起大量捕捉的動機。任何人都可能把捕捉到的錦蛇、臭青公等蛇類往蛇肉市場丟,也因為有這樣的捕捉,所以出家人才有可能在購買後放生。但是這樣的狀況在現在的確是變少了。許多媒體報導引述在地民眾談話,認為「眼鏡蛇變多是因為宗教放生」事實上多半屬於無稽之談2
過去有許多宗教放生團體,因為把動物放錯地方造成大量死亡而引起社會撻伐。好比在水位相當深的水庫釋放需要淺水交換空氣的泥鰍、在乾性的土壤讓釋放需要濕潤土壤的紅蚯蚓、在海邊釋放麵包蟲等等。保育團體在與宗教團體溝通時也經常遇到一些基於無知的抵抗,例如把「魚類因為缺氧而到水面上張口交換空氣」的行為當成「說再見或說謝謝」,或是把海龜在烈日下的眼睛分泌物當成「感激涕零」,或是把「鳥類因翅膀骨折飛不走」當成「不忍離去」。我不會認為這種反智已經完全消失在台灣社會,然而近年來,「經常被媒體緊盯」的幾個宗教團體也已經開始改善放生流程。從動物種類的減少、事前報備申請、儀式現場時間的掌控,還有動物的照顧上都有相當的改善。但是那些「私下亂放的」、「沒有媒體緊盯的」,還有「隨買隨放的」則仍然令人頭痛。例如許多水族寵物業者就曾告訴我,有些出家人會執意買美國牛蛙,還有綠鬣蜥到山裡放,而且花錢是不手軟的3
社會大眾應該要理解的是,佛教團體是會進步的的。圖為特生中心詹芳澤向福智基金會分享...社會大眾應該要理解的是,佛教團體是會進步的的。圖為特生中心詹芳澤向福智基金會分享合法放生的重要性。 圖/取自福智全球資訊網
然而,例如福智基金會還有許多其他早已關注生態保育的佛教團體,這幾年來都已經開始與野生動物救傷團體、海洋保育團體,以及動保團體合作。例如海龜、猛禽、哺乳類野生動物的釋放、在生態監測下的合理放流、以及協助在護生園區中收容長壽、老年、與體型過大的各類動物。由於過去習於參與商業放生的信眾與法師住持,甚至將這些與生態保育團體合作的佛教團體是「叛徒」,因此我認為這樣的開展在佛教界並不容易。從這些例子來說,社會大眾應該要理解的是,佛教團體是會進步的,佛教團體是可以溝通與教育的,佛教團體憑著廣大的人脈與金脈是可以對社會有積極貢獻的。因此社會大眾應該要能看到良善佛教團體的進步,支持這些團體,而不應該以過去的失誤來汙名化所有的佛教團體。然而在法律的設計上,也應該要能夠讓執意不接受教育也不進步的個人與團體受到懲罰,否則如何在積極教育與合作的同時,促進良幣的茁壯並淘汰劣幣呢?
林委員也反對大宗商業放生,她所在意的是「小量隨喜放生的法律空間」。然而因為多數入侵物種與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受到剝削的開端,都是「小量與隨意」的放生。再加上一般出家人能接觸到的物種幾乎都是平地與淺山的外來種(多數經濟水產動物)、雜交種(如環頸雉),或保育類動物(如穿山甲與柴棺龜),所以「第一次不罰」,還要「主管機關收容」是不可能有空間的。
福智基金會,還有許多其他早已關注生態保育的佛教團體,這幾年來都已經開始與野生動物...福智基金會,還有許多其他早已關注生態保育的佛教團體,這幾年來都已經開始與野生動物救傷等團體合作。圖福智佛教基金會買下的450頭羊,不必再當成泌乳的生財工具。 圖/本報系資料照
  • 然而放生鳥被宗教團體買去放生,本身是因為不想殺生的農民請獵人抓鳥,然後獵人賣給鳥店與放生團體得到報酬。因此若欲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加強農業生態環境教育,改善農業生產設施與防鳥技術才是斷絕放生鳥商業運轉的根本。
  • 眼鏡蛇是平原性蛇類,當人類的活動破壞平原生態系,破壞齧齒類動物的最高階掠食者,也就是猛禽的棲息環境以後,眼鏡蛇之類的動物就順勢會成為能控制齧齒類動物族群的掠食者,而且也在人類大舉破壞平原與淺山後會變得比較「常見」。
  • 這種執意購買大量動物到外面亂放的行為,其實與宗教信仰沒有必然的關係。有些民眾想放就放,攔都攔不住,講也講不聽。這就是為什麼需要修法的原因。
管理不當放生行為(下)我們還有哪些知識與溝通上的落差?
顏聖紘 13 Mar, 2017
圖/本報系資料照圖/本報系資料照
編按:
管理當放生行為因林岱樺立委的言行而備受社會輿論關注,上篇談及動物放生涉及了哪些釋放的樣態,因此所需的法律設計與行政管理各有所差異。此外,過去備受大眾詬病的宗教放生團體,事實上近年來在部分放宗團體與生態保育團體合作下,以科學與細緻的放流程序,除回應佛教徒的信仰需求,另也顧及了動物福利,獲得不少肯定。下篇將從放生行為的知識與溝通落差談起,試著尋求共同的對話基礎,以及建立彼此互信合作的契機。
目前存在的知識與溝通落差
在多次與宗教團體對談的經驗中,我認為目前還需要建立的知識與溝通落差具有以下幾個面向,而這些不同面向則需要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與願意溝通的團體一起合作:
第一個知識與溝通的落差是:大家都吃素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嗎?
在去年的公聽會中,有一位宗教團體代表提出「大家都吃素就沒有這個問題」的方案。而我們在網路上也經常可以看到某些素食者會端出「人類祖先本來就吃素,所以吃素是返璞歸真」的說詞。吃素雖然可以降低其他動物被剝奪生命的可能,但是在實務上,食肉對人類智能與發育的重要性、全面消滅畜牧業與養殖漁業的代價、為了供應植物性蛋白質所需要增加的耕地面積、如何保存飲食文化的多樣性都沒有被完整地討論。而「吃素就可以不殺生」,其實和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關係很小。
落差之二:因為善良所以可以不罰?
林委員一再強調「放生的人都很善良」。我也相信這些人「認為自己很善良」,然而這才是問題所在。
當自認為善良,聽不進別人的勸解與說理時,再怎麼自認善良都可以衍生出罪惡。有沒有聽過「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這些過失可能也都是無心之過,沒有積極的犯意。但是就連過失傷害或致死都有刑責了,請問「自認為善良」的放生造成的動物傷亡與不可回復的環境生態損害又為什麼不罰?
吃素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善良就可以不罰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吃素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善良就可以不罰嗎? 圖/本報系資料照
落差之三:宗教理念可以凌駕現代科學知識與法律嗎?
在林委員的發言中提到,「禁止放生就是違反教義」,因為「佛教就是鼓勵放生」。在台灣近年的社會議題中,原本良善的宗教逐漸變成「忽視時代進步」與「現代國家法律體系」,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然而這個問題的產生有可能是因為在我們的教育中,面對現實的複雜與衝突,並發展出理性的對話與思辯一直都不是主軸。因此只要遇到涉及多重價值衝突的議題時,遁入「宗教指引」,「假裝活在古代」,還有「尋求智者(大大或網紅)的登高一呼或標準答案」就成為大眾面對議題的解方。
當這個社會有為數不少的人是因為某些宗教提供理盲的空間而信教,並隨著宗教組織中為數眾多的拐瓜劣棗起舞時,這些群眾自然就永遠和現代社會的進步越來越遠。
落差之四:生態學知識與宗教理念的對話
雖然某些宗教團體動不動就會提到「芸芸眾生」和「無我」,但是有時候就只是說說,因為這些群眾的世界觀中,世界是由「人」、「神與鬼」、「自己認識的生物」和「其他有的沒的」所構成。這是一個「以人為尊」(ego)或假裝萬物平等的概念。
然而生態保育的概念是「把人置於整個環境之中,成為其中一分子,卻因為理解到人類對環境的破壞,所以認為應積極作為使其往好的方面邁進」。某些宗教團體在意的是「人的心意與個體生物」的關係,所以「能救一隻是一隻,不管再多都願意花錢來買」。但生態保育團體在意的是「整體環境、物種關係,與物種存續」,因此可以忍受少量個體的犧牲。也就是不要花錢去買少量個體來放,以確保不會有更多個體受害。這兩種衝突理念有調和的可能嗎?前提是甚麼?
落差之五:如何讓現代知識教育進入封閉的體系?
最近幾年,生態保育團體與相關主管機關為走入宗教團體宣導生態保育概念付出了一定程度的努力。但是知識的傳遞和理念的運行絕對是不容易的。當我們使用現代科學知識所建構的世界觀來對應不同宗教的世界觀時,光是語彙、切入點、和中心思想就有非常大的差別。因為有些信眾的知識體系與生命寄託是由「虛實交錯的教誨」所支持,甚至早就把學校教育中的知識完全去除。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商業性宗教放生的現場中,我們還是可以見到為數不少的年輕世代參與。簡言之,未來在設計與宗教團體對話的「教材」時,必須要進入宗教觀點的脈絡,才能察覺「究竟在哪個地方忽然壞掉」,因而導致現代科學、社會倫理與法治教育無法進入這樣的體系。
在台灣近年的社會議題中,原本良善的宗教逐漸變成「忽視時代進步」與「現代國家法律體...在台灣近年的社會議題中,原本良善的宗教逐漸變成「忽視時代進步」與「現代國家法律體系」,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圖/本報系資料照
現存相關法律與與執行上可改進的空間
「不當的動物釋放行為」會觸及三個議題;「保育」、「外來入侵種管控」、與「動物福利」。保育與動物福利方面的權責歸屬比較明確,若是危害野生動物生存與棲地環境,那麼使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來處理是最合適的。若是危害到動物福利,當然就要使用動物保護法來處置。
然而動保法的執法困難之處再於幾點:
  1. 就算違反動物福利,該動物也需要有明確的「飼主」才能開罰。但許多動物的釋放都是「被訂購或當場購買後釋放」,因此很可能不構成「受人管領」的條件;
  2. 對於「何謂騷擾與虐待」沒有共識。好比宗教放生團體訂購大量食用經濟性魚類放生,但是在運送與釋放過程中若因為密度太高而造成缺氧、緊迫與死亡,算不算騷擾與虐待?其責任歸屬在繁殖場?遞送單位?還是訂購魚苗的寺廟負責人?由於漁業署目前尚未針對水產經濟動物的動物福利標準有清楚且可行的操作指引,因此動保法很可能在管理不當放生水產動物上使不上力。
至於外來種管控則是各單位心中的痛,也是修法最困難的重點。我國並不像日本等先進國家具有「外來生物防治法」,而在政府體系架構中,也只有農委會所屬單位與國家公園被認為與外來入侵種管控有直接關1。在所有法令中,最接近「外來入侵種管控」理想的是《植物防疫檢疫法》,因為這個法能從關口到國內部分有強力的管制,但是此法卻只能處理「危害植物,尤其是作物的外來入侵物種」,例如福壽螺。
《動物保護法》第八條明令禁止食人魚、巨水鼠和電鰻的持有、飼養,與交易,這也是管控力道很強的條文,但是這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權責有一些重疊的條文暫時無法擴及其他被人管領的野生動物。至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則因為母法中對「野生動物的定義」以及農委會對所屬單位的協調,已經限縮了管理的範圍。因此《野保法》也只能處理陸生的外來入侵性野生動物。至於由《漁業法》所主管的「一般類水產動物」在變成入侵種以後,又因為入侵種管理與產業利害關係的衝突、同一條溪流(包含其所注入的水庫、湖泊與池塘)由上到下游管理單位的高度複雜,淡水養殖魚類是宗教放生團體的首選,而使得淡水入侵動物的管理成為最難的課題。(延伸閱讀:入侵魚虎肆虐,有解嗎?
若「外來生物防治法」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出現,現存的單位與法規又在行政能量極為有限的狀況下,要如何去補起因為不當的放生所造成的外來種管控破洞?這才是立法院與行政單位應該要合作思考的。
身為生態、演化與生物多樣性研究領域學者,我非常感謝媒體在協助資訊擴散上的角色,但是我同時也擔憂,若部分媒體只關心「衝突氣氛」與「言詞交鋒」,這將使議題的走向不一定符合期待。雖然我並不同意林岱樺委員的法律修改建議,但我也同意林岱樺委員所擔心的,「民粹對放生團體的汙名」。因為汙名所有的宗教團體,其實有可能壓縮對話與合作的空間。而接下來如果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與農委會還要就此事進行磋商,還要進入黨團協商,也應該要確認彼此之間的知識基礎以及資訊解讀是一致的。
至於甚麼「放生」可以讓颱風轉向,可以消除地震的無稽之談,相信明白事理還擁碩士學位的林委員應該也不會當真才是。
由於入侵種管理與產業利害關係的衝突、同一條溪流由上到下游管理單位的高度複雜,淡水...由於入侵種管理與產業利害關係的衝突、同一條溪流由上到下游管理單位的高度複雜,淡水養殖魚類是宗教放生團體的首選,而使得淡水入侵動物的管理成為最難的課題。圖為近期因外來種魚虎氾濫成災而引起關注的日月潭漁業問題。 圖/本報系資料照
  • 在先進國家的外來入侵種生物管控中,舉凡海陸空運輸、營造(例如河川整治與水土保持工程)、與郵遞宅配都被納入管控的網絡中。
國立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副教授。專長為系統分類學、演化生態學、擬態生物學,以及野生動物貿易管理政策。關切教育、生態保育與環境政策、與社會公義事務。

說這天龍國法官沒拿銀子, 鬼不信, 但我信了....

說這天龍國法官沒拿銀子, 鬼不信, 但我信了....
王鴻偉殺女百刀罪不至死?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313002020-260402
男子王鴻偉2000年追求張姓少女不成,竟用車撞昏對方並砍殺100刀,2009年被判處死刑定讞。但最高檢察署認為,王男犯後自白犯罪,尚非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死刑判決不符公民權及政治權公約中僅最嚴重罪刑可判處死刑的規定,檢察總長顏大和已於10日提起非常上訴。顏大和曾為死囚鄭性澤、邱和順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調卷研議後認為,王鴻偉突遭情變刺激而殺人,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且事前預謀之蓄意殺人有別,且王男並未有故意無端虐殺、滅門、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之「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情事。
最高檢指出,聯合國公民權及政治權公約第6條第2項,及1984年5月2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50號決議批准公布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第1條所謂「在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最嚴重的罪行(即『蓄意而結果危害生命』及『其他極端嚴重的罪刑』)可判處死刑」,而王鴻偉案並不符合可判處死刑的規定。
非常上訴理由指出,法院審判王鴻偉案違反歷年最高法院為死刑判決的慣例,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事證調查,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
最高檢表示,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母親勸諭即自動投案自白犯罪,且素行良好從無前科,在看守所與父母接見即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設法並已給付被害人家屬816萬元賠償金各情,足見王男尚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罪無可逭之人,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竟認定王男從無悔意,已與卷內證據不符,又將王男蒐集證據之防禦權行使,誤解為王男犯罪後無悔意之心證理由,顯有量處死刑之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應行提起非常上訴,並經顏檢察總長核定後,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少女脖子幾乎被砍斷。王事後雖向張家懺悔,並賠償880萬元,但高等法院認為,王殺人手段太殘忍,縱有悔意也不足以免除死刑,仍依殺人罪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Sunday, March 12, 2017

激起了公糞, 沒法, 只好借尊上人頭一用

激起了公糞, 沒法, 只好借尊上人頭一用
韓裔記者:朴槿惠遭彈劾非因貪汙 而是因丟臉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313002522-260408
南韓總統朴槿惠的彈劾案遭法院全數法官一致通過,韓裔資深記者Euny Hong表示其實並不是因為法官掌握確切朴槿惠貪汙的鐵證,而是因法官了解韓國民眾對她的作為感到丟臉,除了讓朴槿惠下台外別無他法。
Hong指出雖然朴槿惠下台後許多人在社群媒體上說,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會是下一個,但南韓和美國的民主情況事實上相當不同,朴槿惠會遭彈劾大體上是因為南韓人民覺得很丟臉,覺得她的行為很笨也不夠謹慎,而不是因為出現了她收受賄賂、挪用公款或是做偽證的證據,Hong指出在美國是不可能因為民眾情緒而彈劾總統的。
朴槿惠至今雖然被捲入好友崔順實(Choi Soon-sil)的醜聞中,但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指出她有涉案。崔順實利用她和朴槿惠的關係,暗示南韓菁英企業如三星等捐錢給可疑的慈善機構,可獲得總統的支持。雖然南韓檢察官認為朴槿惠對此知情,但在檢察官的相關調查得出結論前,朴槿惠就已經正式遭到彈劾。
在這之後引發的抗議造成3人死亡、30多人受傷,Hong表示若朴未遭到彈劾,恐怕死傷會更高,韓國的參議院和法院都深知這點,也知道彈劾唯一南韓民眾可以接受的結果。
Hong指出朴槿惠最大的過錯,恐怕是採用一個可疑宗教教主女兒的建議,來管理南韓這個國家。朴槿惠本人不但能講五種語言、也有機械工程的大學學位等,若需要獲得涉及國家機密等的建議,她也可能找國內許多通過身家調查的專家和知識分子、或是官員等,但朴槿惠選擇和崔順實討論這些機密資訊。
崔順實本身除了是永世教教主崔太敏(Choi Tae-min)的女兒外,沒有任何顯著優點或是魅力,這使得南韓民眾更不夠理解朴槿惠和崔順實之間的友情。
Hong更指出,事實上南韓過去的領導人也曾經出現捲走好幾十億南韓公共資金的案例,但沒有人像朴槿惠一樣被彈劾。Hong表示也許南韓檢方在經過更多調查後,可能會找到朴槿惠貪汙的直接金錢證據,但南韓民眾和法院都沒興趣,也不願再等下去。
在遭到彈劾後,朴槿惠已經在昨晚搬離青瓦台,返回她在三成洞的私宅,但據南韓官媒韓聯社報導,她透過前發言人表示:「我相信真相最終會被發掘」後,再度引發政治對手和民權份子憤怒。

李建復 - 漁樵問答 (台灣校園民歌 - 1980' )

李建復 - 漁樵問答 (台灣校園民歌 - 1980' )

李建復 - 漁樵問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TeJ0-7aO_E&index=2&list=RD8OlLUSEf_Bc

Lyrics

喝一杯竹葉青 唱一聲水花紅 道什麼 古來今 沉醉嘛付東風 煙波裡 一扁舟 人世恍如夢 老漁翁 伴沙鷗 嘆零丁萬重波 揚風帆 千里任漂流 海天真遼闊 問扁舟 何處歸 嘆什麼憂和愁 山中日月容易過 醉臥那清山坡 來來來 隨我高歌 開懷且高歌 喝一杯竹葉青 唱一聲水花紅 道什麼 古來今 沉醉嘛付東風 喝一杯竹葉青 唱一聲水花紅 道什麼古來今 沉醉嘛付東風

李建復 - 忘川 (台灣校園民歌 - 1980' )

李建復 - 忘川 (台灣校園民歌 - 1980' )

李建復 - 忘川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OlLUSEf_Bc&index=1&list=RD8OlLUSEf_Bc

Lyrics 

有一條小河叫忘川  喝了川水就忘了一切 忘了一切也忘了自己 有一條小河叫記川  喝了川水就記起一切 記起一切也記起自己 喝一口來自那忘川的水  再喝一口來自那記川的水 忘了一切又記起一切

相傳人死後,過了鬼門關便上了黃泉路, 路上盛開着只見花,不見葉的彼岸花。 花葉生生兩不見,相念相惜永相失, 路盡頭有一條河,叫忘川河, 忘川河邊有一塊石頭叫三生石。 三生石記載著前世今生來世。 河上有一座奈何橋。 走過奈何橋有一個土台叫望鄉台。 望鄉台邊有個亭子叫孟婆亭, 有個叫孟婆的女人守候在那裡,給每個經過的路人遞上一碗孟婆湯。 喝下孟婆湯讓人忘了一切。 走過奈何橋,在望鄉台上看最後一眼人間,喝杯忘川水煮今生 凡是喝過孟婆湯的人就會忘卻今生今世所有的牽絆, 了無牽掛地進入輪迴。 孟婆湯又稱忘情水,一喝便忘前世今生。 一生愛恨情仇,一世浮沉得失,都隨這碗孟婆湯遺忘得乾乾淨淨。 今生牽掛之人,今生痛恨之人,來生都相見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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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海外詐騙 台嫌全押陸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13000313-260108

大陸全國兩會昨日發布「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嚴打電信詐騙成焦點,在報告第二頁即寫入去年4月的肯亞電信詐騙案。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強調,今年要重拳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大陸涉台官員指出,針對在海外從事電信詐騙大陸民眾的台灣人,國台辦已經多次表明過立場,電信詐騙嚴重傷害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兩岸同胞所深惡痛絕,已經引起社會公憤。因受害人和證據都在大陸,所以依法將這些嫌犯全部押返,由大陸整案處理,此有助於有效地打擊電信詐騙,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時延安指出,台灣當局應該做的,是杜絕台人從事針對大陸民眾的電信詐騙行為,否則單以破壞兩岸關係的指責是沒用的。今年大陸國際刑事合作,電信詐騙將列為重點,像2月初西班牙將218名台嫌遭遣送大陸,這是西班牙與大陸公安部共同偵破的,這已形成大陸偵辦海外電信詐騙的模式與慣例。
西班牙模式將成慣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在第三頁就提及,去年嚴懲電信網絡犯罪,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台適用法律意見,堅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各級法院審結相關案件1726件。會同有關部門發布防範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通告,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從嚴懲處。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中,則在第二頁的2016年工作回顧就提到,批准逮捕電信詐騙犯罪19345人。北京、浙江、廣東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及時批捕起訴張智維等116人、羅兆隆等108人、崔培明等129人特大跨國電信詐騙案。張智維正是肯亞詐騙案的在逃主嫌。
續推進兩岸司法互助
此外,雖然目前兩岸官方談判中斷,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的報告指出,去年實施在台灣地區服刑的大陸居民,回大陸服刑案件規定,推進兩岸司法互助。今年仍將繼續加強涉台案件的審判,積極辦理司法協助和互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