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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18, 2015

【老沈講神話】「抄錄」vs「抄襲」

陳建仁回應抄襲:教導學生確有不周 曾提辭呈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1118003687-260407

​這廿, 卅​年來, 我經常吃吃那些博士教授們的豆腐, 說 「太陽之下, 無新事物」
意思就是不曉得他們博士論文中的原生創意是何處冒出來的, 大不了, 就是
別人也抄來的文章中加以 Tweak 一下, 就弄了個博士了; 話雖如此, 那 Apple
的 Steve Job 不也是把別人的新技術, 加以重組加包裝, 也能獨領風騷一番;
順便找出一篇《國際版權公約》的對歌曲是否抄襲的標準, 那就是
「雷同8個小節以上算做抄襲,也就是說4/4拍的歌曲32拍
雷同算抄襲,2/4拍的歌曲16拍雷同算抄襲。」

抄襲(plagiarism)與重述(paraphrase)往往只有一線之隔。學術界有關
抄襲的其中一個爭議,就是有一份習作,假設本應是個人習作,但若有一組
學生共同撰寫,而各人同時遞交這一份習作時,這一份習作是否應該被當作
抄襲處理。現時,不同學院有不同的處理方法,而各自的尺度亦有不同的寬緊。

國際版權明文規定,每首歌曲裡有8小節相同即可視為抄襲,如果8小節中
只任意改動其中一個音符,也會被視為抄襲。但對唱片產業來說,
就算有意抄襲,只要避免連續8小節相同即可

1981年,乔治·哈里森因在歌曲《my sweet lord》“​無意中”抄​襲了doo-wop​風格歌曲
《he’s so fine》而赔了十五万美元。哈里森一例算是​開了先河,因​為此前很多歌曲
其​實都和其他歌曲​聽起来相像,甚至比哈里森案例中的两首歌曲都更像,但却都没有
​鬧到法庭去。比如雷·查理斯(Ray Charles)就在福音歌曲《it must be jesus》的基础
上创作了灵乐的原型《i got a woman》

《國際版權公約》規定,雷同8個小節以上算做抄襲,也就是說4/4拍的歌曲32拍
雷同算抄襲,2/4拍的歌曲16拍雷同算抄襲。但如果累計反覆的總量是否超過32拍。
是否涉嫌抄襲,應該由內行來鑑定

​(​All Things Must Pass)是英國歌手喬治·哈里森發行的第一張英語專輯。 專輯一共
由三張唱片組成,兩張是錄音室錄製的搖滾作品,第三張命名為《Apple Jam》,是
專輯錄製過程中即興作品。該專輯是1970年代最傑出的作品之一,被認為是搖滾音樂
最佳專輯之一,也是哈里森最好的專輯之一。

當喬治·哈里森推出專輯《萬物必將消逝》時,評論家都大吃一驚。儘管哈里森在披頭士
樂隊後期的創作的作品《While My Guitar Gently Weeps》、《Something》、《Here 
Comes the Sun》已經受到關注,但是長期以來,他的才華都被約翰·列儂和保羅·麥卡特尼
的光芒所掩蓋。他收錄在披頭士樂隊的專輯中的作品很少,因此在樂隊解散後,他將長期以來
創作的作品中的精華都收錄在《萬物必將消逝》中,使這張專輯成為他最輝煌的作品。

主打歌曲《My Sweet Lord》受到了廣泛的好評,全球排行第一。然而哈里森被指責抄襲
The Chiffon於1963年的作品《He's So Fine》

一切都是REMIX

没有人一开始就能原创。我们需要通过复制来为自己的知识和理解打下基础。而这之后,
事情就有趣多了。在我们通过复制而掌握了基本功之后,就有机会通过转化而去创新—
—接纳一个想法,然后创造其变体。过程很漫长,但最终将有突破。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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