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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煜 2017年03月09日 18:18 風傳媒
《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曝光,其中除包括國軍、民間團體、企業,
法務部調查局草擬《國家保防工作法》一月陳報行政院時遭退回,9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共31條條文,草
吳志揚批「綠色恐怖」 違反人權回頭路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痛批這是「綠色恐怖」,台灣民主化後,過去如接
吳志揚質疑民進黨「意識形態這麼強烈」,國家安全四個字又太抽象
《保防法》擴權卻不受監督 變鬥爭工具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也批《保防法》沒有監督機制,且連政府高層與情
江啟臣說,對於反情報滲透,目前已有行政、司法調查等調查手段,
《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保障人民之權益,規範、統合國家保防工作
第二條 保防工作依其適用對象,區分為下列類別及主管機關:
軍中保防: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軍事校院及國防部監
第三條 為加強全國保防工作之協調、監督、推動及執行,行政院應設全國保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防工作:指主管機關、保防工作執行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利
二、保防情報工作:指保防工作執行機關為達成其法定任務,對涉及
三、保防工作人員:指主管機關、保防工作執行機關所屬具有法定職
四、保防工作協助人員:指由保防工作執行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
五、機密保護:指預防及反制未合法授權之組織或人員,獲得或知悉
六、防制滲透:指預防及反制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恐怖組織或
七、安全防護:指預防及反制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對象之人員、物
八、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恐怖組織或其工作人
九、保防教育: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國家利益,所實施有關機密保
十、關鍵基礎設施:指經行政院公告涉及國家安全及利益之資產、生
方案一: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
方案二: 各級政府機關(構)、國防部所屬部隊及軍事校院,於其主管之有關
第五條 保防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不得逾越保防
第六條 保防工作執行機關為執行保防情報工作,依情資或事實合理判斷,認
第七條 保防工作執行機關對於依情資或事實合理判斷,認行為人有從事危害
第八條 保防工作人員對於在各級機關、軍事設施、關鍵基礎設施所在處所、
一、無從確定身分。
二、對受查證人將有不利影響。
三、妨礙交通、安寧。
四、所持身分證明文件、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
五、拒絕接受查驗。 依前項規定將受查證人帶往指定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第九條 保防工作執行機關對於各級政府機關(構)、軍事設施、關鍵基礎設
第十條 保防工作執行機關為確保機密保護或安全防護,以防止犯罪、危害之
第十一條 保防工作人員實施查訪、身分查證或扣留時,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第十二條 擔任政府機關職務之特定人員及國軍人員,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接
一、運用保防情報工作取得之資訊。
二、查訪與受查核人有必要關連人士或通知其到場詢問。
三、調閱受查核人之戶籍、國籍資料、刑事案件紀錄、行政懲戒或懲
第十三條 保防工作執行機關執行保防工作,發現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具體犯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政府機關、駐外機構、行政法人、營運關鍵基礎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就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對象、特定敏感性國防工業、
第十六條 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於承攬或受各級政府機關、國防部所屬機關
第十七條 保防工作執行機關得督導前二條規定之辦理情形,發現有缺失者,應
第十八條 保防工作執行機關應對保防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保防專業教育及訓練。 前項專業教育及訓練得委託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保防工作執行機關為推行保防教育,得選定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對
第十九條 保防工作執行機關取得保防情報時,應即彙送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
第二十條
方案一: 為落實保防工作之執行,各級政府機關(構)、駐外機構、行政法人
方案二: 為落實保防工作之執行,各級政府機關、駐外機構、行政法人、營運
第二十一條 保防工作執行機關得遴選、管理及教育訓練保防工作協助人員,配合
第二十二條 保防工作人員及保防工作協助人員執行任務之安全應予保障,並得依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保防工作執行機關及第四條以外之機關(構)、臺灣地區
第二十四條 保防工作人員、保防工作協助人員以外之人獲悉間諜行為、組織及其
第二十五條 洩漏、交付涉及保防情報工作來源、管道、有關保防工作協助工作人
第二十六條 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經核列國家機密、國防秘密、軍事機密、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辦理安全檢查及演練者,保防工作
第二十八條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調閱
第二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條第一項之查訪或詢問者,處
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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